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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英民、胡国芳与上海徐房(集团)有限公司、龚英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龚英民,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胡国芳,女,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琪(系两原告之子),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兴。
  被告:龚英宏,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兵,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徐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冯上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琪。
  原告龚英民、胡国芳与龚英宏、上海徐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房集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曹瑞强

书记员: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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