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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英芳与朱春华、朱峰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龚英芳,女,1928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王培兴(系原告儿子),住同原告龚英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轶敏,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春华,女,1966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峰,男,199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灵,女,198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国,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机口村河西南宅XXX号。
  被告王培国,男,196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祖平,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顾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龚英芳一人所有,被告王培国需于一个月内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过户税费由原告承担六分之五、被告承担六分之一;
  二、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顾唐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号XXX室、XXX号XXX室房屋归现有房屋产权登记人所有;
  三、原、被告双方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444元,减半收取计24,722元,由原告龚英芳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姚彩兴

书记员:印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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