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劼,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韩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陈某、韩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龚某某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某、韩某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吉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提供了担保人龚寅生、侯美娟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龚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规定,并提供了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某、韩某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吉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二、查封担保人龚寅生、侯美娟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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