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菊林,男,1967年7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公路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龚菊林与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公路管理所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龚菊林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菊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陆晓云
书记员:冯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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