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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菊林与上海市青浦区公路管理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龚菊林,男,1967年7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公路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龚菊林与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公路管理所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龚菊林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菊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陆晓云

书记员:冯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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