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连明,男,196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志刚,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殷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尉菊。
被告:上海枫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强。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龚连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李贵贤
书记员:张奇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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