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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与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巨昂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涵,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甜甜,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巨昂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祺,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堃,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龚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巨昂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黄  欣

书记员:钟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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