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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与上海凯晨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忭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上海凯晨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龚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注:本文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6,7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3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养老服务预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交付被告10万元,合同有效期一年,自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1月2日,被告应支付原告权利让与收益11,000元。合同还约定,如乙方未按约向甲方返还权利让与收益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2019年1月2日,合同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要求归还10万元,被告在同年2月27日归还5万元,并承诺于3月底归还剩余5万元,但至今未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存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故依前述规定,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龚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月红

书记员:钱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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