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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雨兰与上海恒钱贸易有限公司、龚高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龚雨兰,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朝松,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龚高明。
  被告:龚高明,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龚雨兰与被告上海恒钱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龚高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龚雨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7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2日,原告及两被告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20,000元,年利率20%,期限自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11月21日止,若被告上海恒钱贸易有限公司逾期15日不能支付本息,则由其法定代表人即被告龚高明个人资产补足。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获清偿,故原告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审理中,原告自述,两被告曾向不特定公众以借款为由签订多份类似合同,涉众达50余人,出借人均未获清偿,两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将本案移送公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纠纷案件被告涉嫌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根据原告陈述及相应证据,本案纠纷可能存在犯罪嫌疑,理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龚雨兰的起诉,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  敏

书记员:孙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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