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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上海裕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前进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龚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兵,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裕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周前进,总经理。
  被告:周前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原告龚某某被告上海裕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前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麒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龚麒负担。

审判员:葛秀宝

书记员:傅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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