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黛玉,女,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陈玲,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洪忠,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季明春,男,195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冠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魏纯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汝明,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栋良,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龚黛玉、陈玲诉被告季明春、上海冠刍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龚黛玉、陈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龚黛玉、陈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建平
书记员:刘琦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