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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沽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东升
张春安(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
张家口市老掌沟林场
陈艾龙

原告刘东升,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城县云州乡打鹿村迎宾街731号。
委托代理人张春安,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老掌沟林场,住所地沽源县丰元店乡老掌沟林场。
法定代表人闫旭,该林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陈艾龙,该林场办公室主任。
原告刘东升诉被告张家口市老掌沟林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成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东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春安、被告张家口市老掌沟林场委托代理人陈艾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张家口市老掌沟林场给付相应的利息,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且借款时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全部归还原告借款,因该理由非法定抗辩理由,不能对抗原告的合理诉求,故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家口市老掌沟林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93600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逾期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被告张家口市老掌沟林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张家口市老掌沟林场给付相应的利息,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且借款时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全部归还原告借款,因该理由非法定抗辩理由,不能对抗原告的合理诉求,故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家口市老掌沟林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93600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逾期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被告张家口市老掌沟林场负担。

审判长:袁成海

书记员:肖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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