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79********,汉族,大专文化,建水临安达生医院原副院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临安镇**路**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建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建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莉,云南华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份张某甲、张某乙等人投资在建水县临安镇永祯路387号组建建水临安达生医院。医院成立后先后聘请邵某某为医院院长;姜某某为医院业务副院长;李某某为医院行政副院长。2015年12月被建水县医保中心列为城镇职工医保定点医院;2016年7月被列为新农合定点医院。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期间建水临安达生医院的药房由仁鹏管理公司托管。任鹏公司托管期间,各科室结余的药品拒绝回收使用。2018年2月28日张某乙与建水临安达生医院董事会签订了《建水临安达生医院目标管理协议书》。建水临安达生医院由张某乙负责管理经营,建水达生医院药房变更为与云南医药兴达公司合作,在此期间科室结余药品,器材经张某乙同意回收进药房,遇到患者需要再次开出并报销医保资金。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检查组2019年5月至6月期间对建水临安达生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达生医院存在虚传数据(回收药品器材二次报销)的情况。经统计涉及药品虚传费用26512.58元,涉及材料虚传费用25984.30元,合计52496.88元。
本院认为,姜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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