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区,住陕西省西安市**区**街道办**小区**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察机关补充侦查,侦察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1日21时许,被起诉人席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7****小型汽车,在S309省道武陟县虹桥砂锅店门前行驶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席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0.2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系初犯,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