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庄**条**号,现住乐亭县**镇**村**庄**条**号。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8时50分许,王某某驾驶冀BU****号小型普通二轮摩托车顺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乐亭县汤家河镇马杨庄村东,与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的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所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相撞,后又与公路东侧水泥柱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常某某负主要责任。2019年9月27日常某某与王某某近亲属签定了赔偿协议书,取得了王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双方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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