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平检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街。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1月30日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30日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0日23时56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着黑A****0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平房区**街时,实施了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3.67mg/100ml,确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的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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