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平检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11990********,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街。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1月24日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24日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1日22时58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着黑A****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平房区**街时,实施了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5.05mg/100ml,确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的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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