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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6197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7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15时许,在唐山市丰润区**镇**村魏某某家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同村董某某在玩牌过程中发生口角及厮打,在双方厮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拳头殴打董某某面部,致董某某双侧鼻骨、上颌骨额突骨及骨性鼻中隔骨折。经司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董某某各项损失4万元整,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处理情节: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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