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5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镇**村**段**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1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窃取被害人郭某某尾号为****的建设银行卡内人民币126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璐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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