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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寻衅滋事罪一案霞检刑诉〔2020〕29号)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神,男性,200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住址地系湛江市霞山区*******花园***房,政治面貌群众。该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814日被湛江港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918日被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11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726日晚,被害人苏某甲与数名同学一起来到湛江市霞山区****广场售楼部前的空地上散步,恰逢被告人刘某甲以及王某某(未满18周岁,另案处理)、黄某甲(未满16周岁)等人在该该处闲逛。

黄某甲看不惯被害人走在前面,于是向刘某甲提出教训一下对方,刘某甲冲上前打了一拳在被害人的后脑勺,被害人质问刘某甲为何要打他,同时抬起来朝刘某甲踢去但被刘某甲躲开,黄某甲看到被害人还手打刘某甲于是手持木棍追打被害人。

王某某看到此情况,于是从苏某乙(未满16周岁)的电动车上取出一把西瓜刀(经鉴定,属于管制刀具),和黄某甲、刘某甲一起追逐殴打被害人。期间,王某某持刀砍伤被害人的左上臂以及左腰部。被害人被砍伤后躲闪到同学身边,王某某、刘某甲、黄某乙看到被害人身上有血才罢休。

被害人的伤情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苏某甲的陈述;

陈某某等五名证人证言;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另案处理人刘某乙、黄某乙、苏某乙的供述;

照片辨认笔录;

人口信息资料;

到案经过;

鉴定意见;

扣押决定书;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

社会调查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无事生非、逞强耍狠,在公共场所追逐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蔡挺

2020124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湛江港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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