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乡**村**组,现住安徽省歙县**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歙县**路**饭店和朋友张某某、王某某一起吃晚饭,期间吴某某喝了五六瓶雪花啤酒,23时许,吴某某在徽州花苑**夜市又喝了两瓶雪花啤酒。2020年06月18日01时36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皖******号小轿车沿**路由**苑驶往富丰路方向,行驶至歙县**路**苑公交车站路段时,碰撞路边**苑公交站牌,造成车辆及公交站牌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民警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吴某某酒精含量为171mg/ml,随后,民警将吴某某带往歙县昌仁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待检。2020年6月24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4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结果,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当事人有关信息网上查询及证件复印件,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皖公立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741号《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调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认罪认罚,且得到被害单位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发生非单方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方志坚
检察官助理:姚俊俊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歙县**路**号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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