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一部刑不诉〔2021〕Z1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湛江市**传媒互联网媒体广告运营中心客服组组员,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道**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林某甲让儿子林某乙使用吴某乙的个人信息登记注册了湛江市**传媒互联网媒体广告运营中心(以下简称:**公司),并安排林某乙负责管理**公司的业务工作。
根据该公司安排,销售员主要负责使用固定术语招揽客户,接受客户委托推广网络广告链接,后由公司的客服人员在互联网上寻找相应的公司名称,将相应资料提供给公司的美工人员制作出相应虚假印章、营业执照等,客服人员在互联网搜索平台内注册相应的链接账户并且将注册好的户统一交给公司的媒介人员进行管理。
销售员根据客户的情况在媒介员处取出需要推广的、同样内容的链接账户,然后将这些链接账户交给运营人员,并由运营人员在这个户里面填上从其他网站上抄袭来的虚假内容(**公司内部称之为“上物料”)以及调整这些账户被点击时平台收取的价格,致使这些户始终排在每一个搜索平台的前列,然后再次交由平台进行审核。待平台审核通过之后,销售员就会将客户所提供的虚假链接账户的域名以及运营审核成功的户的网络域名通过QQ或者微信发送给技术人员,然后技术人员就会使用跳转系统将这两个域名强行跳转(如果有网民在网上点击公司正规注册的网站域名,进入的并不是公司注册审核成功的网站,而是跳转到客户自己提供的域名内的虚假网站)。如果客户没有自己的虚假网站,就需要公司帮助客户制作一个网站,就由技术人员负责帮助客户制作虚假的网站,然后将网站提供给销售员,最终得以投放于互联网上。
经查,至2020年6月18日归案,吴某甲在**公司人事组工作约一个月,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2452元,案发后已全部退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人口信息资料;
二、到案经过;
三、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涉案银行账户流水记录、**公司录单系统等书证证据;
五、石某某等62名被害人的陈述;
六、林某甲等39名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
七、林某乙等另案处理人的供述和辩解;
八、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供述;
九、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
十一、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吴某甲系初犯,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认罪认罚,且其在案发后积极向公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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