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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嘎某甲妨害公务案)_江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嘎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21988********,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现住江达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13被江达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变更羁押期限至2020年2月12日;于2020年2月17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江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3月6日电话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17时左右,江达县公安局字呷乡派出所民警嘎某乙、阿某某着警服、乘警车前往字呷乡***嘎某丙家中,准备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违法嫌疑人嘎某甲强制传唤至字嘎乡派出所进行调查,在强制传唤过程中,曲某某(被告人嘎某甲母亲)见状威胁民警,并要求将其杀死,同时与嘎某丙(被告人嘎某甲父亲)一起拉扯民警嘎某乙,阻止民警带走嘎某甲,这时嘎某甲也不配合干警将其带离现场,而往回拉,之后还用一块长方形石头砸至民警嘎某乙头部。民警阿某某见同事嘎某乙被多人围住、拉扯,还被嘎某甲砸石头至头部,场面一度失控时,便鸣枪示警欲控制场面,但是涉案人员均未停住违法行为,反而行为更加极端,嘎某丙(被告人嘎某甲的父亲)停止向民警嘎某乙求情转而向民警阿某某冲过来,并用双手抓住民警阿某某持枪的右手顶到自己的腹部,要求将自己杀死,此时民警阿某某从嘎某丙手中抽出枪支,将枪支转交给驻村干部仁某某保管。

执法过程中,曲某某(被告人嘎某甲母亲)也用石头前后两次分别砸向民警嘎某乙头部、大腿内侧,同时在普某某、久某某、泽某某等其他围观人员的共同求情、起哄下,致使被告人嘎某甲在混乱中逃脱,最后两名执行公安民警被字呷乡、驻村队干部带离案发现场至有信号的地方后,民警嘎某乙便向江达县公安局报警。

经江达县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嘎某乙后脑部及头顶部有两处血肿,右膝关节后侧有皮肤擦伤,致轻微伤。

被告人嘎某甲,于2019年11月12日由江达县公安局挂网追逃,于2020年1月12日向江达县公安局投案,其余涉案人员曲某某、嘎某丙已判刑,普某某、久某某、泽某某均已行政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嘎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轻微伤,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达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仁青央措

书 记 员:贡嘎曲珍

2020年3月12

附:

  1.被告人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达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和取保候决定书各一份;

  4.涉案财物已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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