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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适用)(东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东某某,男,藏族,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6221987********,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班玛县,住******合作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东某某犯罪地在本市城北区,且本案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于2020年1月14日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西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6年3月28日,犯罪嫌疑人东某某伙同果某某(已起诉,存疑不诉)等人在西宁市城北区秀水北路盐业小区后门路边,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青A*****白色五菱面包车盗走。经鉴定,车辆价值25700元,现该车辆未追回。

2、2016年3月28日,犯罪嫌疑人东某某伙同果某某等人在西宁市城北区秀水北路明瑞汽车修理厂门口西门路边,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鲁A*****五菱面包车盗走。经鉴定,车辆价值38000元,现该车辆未追回。

3、2016年3月28日,犯罪嫌疑人东某某伙同果某某等人在西宁市城北区秀水北路祁连路派出所向东50米路边,将被害人樊某某停放的青A*****北汽威旺面包车盗走,经鉴定,车辆价值35100元,现该车辆未追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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