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66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4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冀C****号的小型汽车在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与民族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检验鉴定:孙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02.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璐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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