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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51970********,满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康平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村**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5月24日至6月24日、自2020年8月7日至9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5月9日至5月24日、自2020年7月24日至8月7日)。

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是庞某某指使赵某某违章驾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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