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8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通过微信以能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璐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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