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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96********,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袁寨乡******号,现住正阳县***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QW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正阳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正阳县**路口西时,撞到道路北侧的红绿灯灯杆上,造成车辆及红绿灯灯杆受损。正阳县公安局道路事故认定责任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7.1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陈某某、李某甲、黑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斌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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