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19〕8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52********,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道办事处**路社区**路**号**派出所直管公共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小区拾得被害人杨某某的医保卡一张,后于2019年4月20日先后在昆明市官渡区**堂**路连锁店及昆明市盘龙区**堂**路连锁四店分别刷卡消费人民币4.3元、8050元购买药品及保健品。2019年6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所有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杨某某书面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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