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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正阳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5时03分,杨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Q6****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正阳县**乡**村附近,被正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询杨某某为B1证。民警随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并抽血、送检。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33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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