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5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临湘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12日上午8时许,汤某某在临湘市白羊田镇九丰公司茶园内偷摘茶油子被负责管理茶园的刘运新发现,汤某某为尽快逃离现场,故意用力将刘运新摔倒在地,并拿出所携带的柴刀恐吓刘运新,以让自己离开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临湘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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