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胡振珊,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241958********,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开平市**居委会书记、主任,住开平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巷**号。2018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仕强,男,194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241948********,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开平市**居委会副主任,住开平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巷**号。2018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金满,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241961********,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开平市**居委会治保主任,住开平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巷**号。2018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方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241967********,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开平市**居委会妇女主任,住开平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号。2018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伟良,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241973********,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开平市**居委会干部,住开平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巷**号。2018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谭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24196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开平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巷**号。2019年1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女,194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24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开平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巷**号。 2018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件号码:440724196201287211,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居委会**村村长,住开平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号。2018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831978********,汉族,初中文化,原**居委会聘用干部,住开平市**街道办事处**村**巷**号之**。2018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7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241955********,汉族,初中文化,原**居委会聘用干部,住开平市**街道办事处**村**巷**号。2018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开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胡振珊、陈仕强、陈金满、方某甲、胡伟良、谭某甲、陈某甲、胡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胡振珊、陈仕强、陈金满、方某甲、胡某乙、吴某甲、胡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胡振珊、陈仕强、陈金满、胡伟良、陈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3月21日移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开平市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胡振珊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6月11日移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将两案并案审查。2019年9月30日,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胡振珊利用担任开平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兼主任的便利,伙同居委会干部被告人陈仕强、陈金满、方某甲、胡伟良,组成以被告人胡振珊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陈仕强、陈金满、方某甲、胡伟良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召开两委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以维护居委会集体利益为借口,组织、煽动村民实施多起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及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如下:
一、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胡振珊在明知开平市**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村东侧第二幢工地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召开会议煽动村民阻止工地施工,被告人陈仕强、陈金满、方某甲在明知工地手续合法的情况下积极协助胡振珊煽动村民。当天下午,被告人谭某甲前往工地阻止施工未果后将情况告知被告人胡振珊。当晚19时许,被告人胡振珊、陈仕强、陈金满、方某甲、谭某甲、吴某甲带领陈某乙、李某甲(均另案处理)等约100多名村民持锄头、铁棒等工具到工地阻止打桩机进场施工并进行打砸,造成工地围墙及保安室严重损坏。经价格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12464.3元。
2.2016年9月27日,村民陈某丙因质疑村长黄某甲系被告人胡振珊指定而引发争执后被民警带回侨园派出所调查。被告人胡振珊、陈仕强、陈金满、方某甲商议此事后召开会议煽动村民到侨园派出所门口聚集施压。当日14时许,被告人胡振珊、陈仕强、陈金满、方某甲带领几十名村民到侨园派出所门口聚集、拉横幅、起哄闹事,至16时许除被告人陈仕强、陈金满留守外其他人散去。当晚19时许,被告人胡振珊、陈仕强、陈金满、方某甲等人再次煽动200多名村民到侨园派出所聚集、起哄闹事。21时许,被告人胡振珊、陈仕强、陈金满等人获知公安民警准备将陈某丙送往拘留所时,又带领村民拦截警车至23时许,严重影响了派出所的工作,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二、妨害公务犯罪事实
1.2018年8月14日许,被告人胡振珊从被告人胡伟良处提前获知消防部门近期将对“**”农贸市场进行消防检查,因明知“**”市场存在违建情况难以通过检查,遂与被告人陈仕强、陈金满、方某甲、胡伟良通过两委会议商议后,又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以消防人员要来查封农贸市场会影响村民分红为由,煽动村民阻止消防检查。8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胡振珊从被告人胡伟良处获知消防人员要来检查的信息后立即组织村民前往“**”。11时许,开平市消防大队执法人员胡某丙、杨某甲、谭某乙驾车去到“**”农贸市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受到被告人胡振珊、陈仕强、陈金满带领约100名村民进行围堵、辱骂、恐吓。被告人吴某甲带领**村的妇女手持锄头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恐吓,并用手划伤消防人员胡某丙的脸部。民警到场进行规劝时,被告人胡振珊继续煽动村民对抗执法,其中黄某乙(另案处理)追骂并抓伤民警李某甲的手臂。经法医鉴定,胡某丙、李某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2018年9月11日16时许,开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前往位于**新村**花园前面的谭某丙工场依法执行生效判决。被告人胡振珊、陈仕强、陈金满等人闻讯赶到后,带头并煽动在场村民辱骂、推搡、冲撞执行人员,被告人胡某甲还用手掐执行人员谭某丁的脖子。直至公安民警到场支援,法院工作人员才得以离开。
三、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胡振珊以**辖区**小区施工方**建筑公司的工程车压坏**大道为借口,组织被告人陈金满、胡伟良、胡某乙、陈某甲驾驶汽车将小区工地出口堵塞,阻止工地车辆进出,被告人胡振珊、陈仕强安排居委会人员及村民轮流值守。至11月30日,被告人胡振珊、陈仕强、胡伟良向前来协商的**公司负责人唐某甲强行勒索了10万元后才将堵塞工地的汽车移走。
四、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事实
2017年3月,被告人胡振珊与关某甲(另案处理)明知开平市**居委会**村侧**大道与**国道交叉弯道夹角处地块的用地性质为绿化地,绿化物归属市园林局,仍密谋在该地上建钢构物。同年6月13日,**居委会与苏某甲(另案处理)签订土地租赁合同。随后,在未得到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胡振珊、胡伟良协助关某甲、苏某甲将绿化地上的五棵榕树锯截后移植三棵,将地上的草皮、花球铲除,地面进行硬底化,直至2018年9月在该绿化地上建筑了一栋钢构建筑物。经价格鉴定,被毁坏的绿化物价值27218元。
五、挪用资金犯罪事实
2018年1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在**居委会负责收租的工作便利,将经营者周某某、余某某、张某某缴给其的租金、水费共113441元用于个人开支,直至2019年3月才分两次将所挪用资金交还给**居委会。
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事实
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胡振珊担任开平市**居委会党总支书记、主任期间,方某某、梁某某、周某乙、林某某(均另案处理)为了谋求在**居委会辖区内开发房地产项目以及在开发项目过程中获得被告人胡振珊的帮助,多次到被告人胡振珊经营的开平市**贸易有限公司以明显高于市场零售价的价格购买白酒,其中周某乙、林某某系被被告人胡振珊主动要求买酒。经审计四人以此方式共向被告人胡振珊行贿381.193万元,其中方某某77.8848万元,梁某某62.1882万元,周某乙161.6万元,林某某79.52万元。被告人胡振珊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方某某、梁某某、周某乙、林某某在**居委会范围内经营项目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2018年12月28日,公安民警在开平市分别将被告人胡振珊、陈仕强、陈金满、方某甲、胡伟良、胡某甲、吴某甲、胡某乙、陈某甲抓获;2019年1月4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谭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胡振珊、陈仕强、陈金满、方某甲、胡伟良、谭某甲、吴某甲、胡某甲、胡某乙、陈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2.被害人周某甲、唐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证人叶某某、宣某某等124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物证;
6.相关书证;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振珊、陈仕强、陈金满、方某甲、胡伟良无视国家法律,组成以被告人胡振珊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胡振珊、陈仕强、陈金满、方某甲组织村民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组织村民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谭某甲、吴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振珊、陈仕强、陈金满、方某甲、胡伟良组织村民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吴某甲、胡某甲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振珊、陈仕强、陈金满、胡伟良、胡某乙、陈某甲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振珊、胡伟良伙同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振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振珊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陈仕强、陈金满、方某甲、胡伟良在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振珊、陈仕强、陈金满、胡伟良、方某甲、吴某甲、陈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仕强、陈金满、谭某甲、吴某甲、胡某甲、胡某乙、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吴某甲、胡某乙、陈某甲、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军鸿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胡振珊、陈仕强、陈金满、方某甲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被告人胡伟良现被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被告人谭某甲、吴某甲、胡某甲、胡某乙、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1册、光盘65张;
3.随案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均暂扣于开平市公安局,等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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