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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起诉书(苏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0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豫A2****牌汽车带着张某某行驶至**乡**村防控卡点时,疫情防控卡点执勤人员关某某等人上前要求被告人苏某某停车熄火接受检查,被告人苏某某拒不配合,并在驾车逃离过程中将辅警关某某拖拽数米,之后驾车向西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执法视频;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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