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7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C*****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本市海港区出海路(251省道)蓝图水泥厂路段由南向北倒车过程中。将车后方步行人高某某撞倒碾压,造成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璐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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