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小区**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外号“林乃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2015年,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开设赌场罪,2015年被双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8日被祁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鸭婆”,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2011年7月8日被祁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2月5日被祁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11月24日被祁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刘某某、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祁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祁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祁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祁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2019年12月22日和2020年2月2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7月20日23时许,梁某某(已判决)与被害人王某某在祁阳县城鑫利大酒店的KTV包厢发生矛盾。梁某某纠集唐某某、雷某某(二人已判决)以及被告人盘某某等人在祁阳县县城白沙烧烤摊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2、2016年4月3日晚,王某某(已判决)得知其姐夫李某某在祁阳县德州扑克俱乐部被周某某(已判决)欺负,王某某纠集唐某某、雷某某、陈某某(三人已判决)以及被告人盘某某、梁某某等人开车到祁阳县浯溪镇大米厂宿舍寻找周某某进行报复。周某某避而不见,陈某某下车用棒球棍将周某某的湘******红色大众CC小车砸坏,经鉴定,该车损失价值9076元。2016年4月4日中午,周某某因自己的车被砸坏,打电话给王某某,双方相约在德州扑克俱乐部门口见面准备相互火并。周某某安排谢某某喊人,谢某某通知蒋某某、桂某某等人,桂某某告诉申斌,蒋某某、桂某某等人到乐堡夜宵城与周某某、谢某某等人会合,周某某请他们一起吃中饭,并给蒋某某现金300元买钢管打架用,蒋某某在乐堡夜宵城入口钢材店买了20余根钢管每人发一根。饭后,周某某纠集蒋某某、谢某某、桂某某、黄某某、尹某某(已判决)以及被告人刘某某等十余人各持一根钢管驾车到德州俱乐部,周某某见李某某、王某某等人未来,便与蒋某某等人驾车到祁阳县皇兴花园李某某家未找到人,周某某等人便返回德州扑克俱乐部路口等。李某某知道周某某带了很多人并拿着凶器找自己,就告诉王某某,王某某纠集唐某某、钱某某、雷某某、陈某某以及被告人梁某某、盘某某等十余人持砍刀、管杀等凶器由唐某某、王某某、钱某某驾驶三辆小车一起赶往德州俱乐部,当车行驶至德州扑克城恒泰洗车店地段时,被周某某带的人发现并持钢管进行围阻,尹某某持钢管对唐某某开在前面的大众小车前挡风玻璃砸去,唐某某开车加速向前冲,将尹某某铲到引擎盖上顶着飞了出去,紧接着王某某驾驶并坐有雷某某以及被告人梁某某、盘某某的第二辆三菱越野车也跟着冲上去,周某某这方的黄某某躲闪不及被越野车从脚背轧了过去,王某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黄某某构成轻伤二级、尹某某构成轻微伤。
2019年9月2日,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在祁阳县金门山小区将盘某某抓获归案。同年9月24日,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在下马渡藕塘村2组刘某某家里将刘某某抓获归案。同年10月30日,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在祁阳县下马渡梁家湾村5组将梁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盘某某、刘某某、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监察建议书、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唐某某、蒋某某、黄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盘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王某某、陈某某、钱某某、唐某某、雷某某、周某某、蒋某某、谢某某、桂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被告人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刘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刘某某、梁某某分别与他人结伙,逞强耍横,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持械随意追逐、拦截、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二)、(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盘某某、刘某某、梁某某均起了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系涉黑人员,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盘某某、刘某某、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盘某某、刘某某、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建阳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盘某某、刘某某现羁押在祁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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