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5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路**栋**门**号,住兴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某某,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
本案由兴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母亲何某某买菜回到兴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围家中,对罗某某说罗某甲骑摩托车经过时不按喇叭又开得很快,差点把她撞倒。被告人罗某某就对何某某说他去处理。过了约十多分钟,被告人罗某某见罗某甲骑着摩托车载着米回来,就走出门口去质问罗某甲,何某某也从家里走出来对罗某甲说刚才发生的事情以及以前的恩怨。罗某某、何某某与罗某甲双方争吵起来,在争吵中何某某将罗某甲摩托车上的一包大米掀在地上,摩托车也倒在地上,罗某甲就一巴掌打到何某某脸上,又一拳打在何某某的嘴部,被告人罗某某看到何某某被打就与罗某甲对打起来,后何某某与罗某甲都倒在地上,何某某就说她的牙齿被打松了,罗某甲倒在地上的时候踢了罗某某一脚,被告人罗某某摔倒在地上,接着被告人罗某某就进去厨房拿了一张菜刀出来朝罗某甲的头部砍了一刀,罗某甲的老婆李某某看到后就去救架,罗某甲就去抢罗某某的菜刀,在双方抢菜刀的时候,被告人罗某某的左手食指被菜刀割伤,接着李某某将双方拉开,双方就各自回家了。经兴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伤者罗某甲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罗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兴宁市公安局宁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锦山
检察官助理 彭思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
2.侦查卷共三册、菜刀一把、散页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情况表》各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式三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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