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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黄山市**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县**镇**村**号,现住黄山市屯溪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园**幢**室。2011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8月19日经黄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6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和朋友蔡某某、顾某某、焦某某、肖某某、潘某某等人一起在屯溪一饭店吃晚饭,期间,胡某某喝了四瓶雪花啤酒,晚上21时许,胡某某在KTV包厢里,又喝了十几罐青岛易拉罐啤酒,之后,胡某某一个人驾驶豫******黑色大众轿车从黄山市区3收费站上高速往杭州方向行驶,途中胡某某将车停在杭瑞高速公路154+900M行车道上,8月6日3时50分,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民警接徽杭高速公路监控中心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胡某某带离高速,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胡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76mg/100mL。2020年8月7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7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车轨迹数据表、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刘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皖龙图司法鉴定中心[2020]法毒鉴字第2065号《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第一大队制作的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方志坚

检察官助理:姚俊俊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屯溪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园**幢**室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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