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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宋某某、刘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85********,汉族,专科毕业,原系北京市昌平区**中介**,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住**街**号**。因随意殴打他人,于2006年3月21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7月21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85********,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北京**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住**镇**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住**路**号**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新园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宋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4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刘某某于2019年2月1日被北京**公司委派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超市做临时保安。2019年2月3日晚,二人商议利用顾客在**超市购物并自行结账后,仅由保安人员核对购物小票而无其他防盗设施的“漏洞”盗窃超市内的物品。被告人刘某某偶然发现其好友被告人赵某某在大连,遂同其取得联系并说明偷窃意图,被告人赵某某表示同意。

次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车至大连市高新园区**地下停车场,随后进入**超市,其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后,在超市附近厕所内同被告人宋某某见面。被告人宋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他人用过的购物小票交给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推一辆购物车进入超市,拿取超市内贵州茅台酒、泸州老窖、酸奶等商品放在购物车内,未进行结账。随后,被告人赵某某选择从被告人刘某某所负责检查的出口推出购物车,其向被告人刘某某出示了事前准备的他人购物小票,被告人刘某某假意查看后放行。被告人宋某某护送被告人赵某某及超市被盗的物品至地下停车场并装入赵某某的车内后离开。被盗物品经价格认定,价值共计人民币4,809元。上述被盗物品中茅台酒1套、泸州老窖2瓶、干红葡萄酒2瓶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价值人民币3,500元。

案发后,三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大连盒马鲜生超市委托孙旭东所做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大连市甘井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大甘价认【2019】5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电子证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宋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宋某某、刘某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单位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赵某某、宋某某、刘某某刑事责任。三被告系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三被告人均能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大明

检察员:朱健 

(院印)

2019年5月14日

附:

1.三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被告人赵某某联系电话:1705690****;被告人宋某某联系电话:1863413****;被告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8510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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