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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9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号,住长沙县**街道**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3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中旬至9月下旬,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利,从其上线购得K粉毒品后,先后2次将K粉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蒋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其从中获利48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长沙县**街道**旁,将一小包K粉毒品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蒋某某,其从中获利120元。

2.2019年9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长沙县**街道**公园附近的**酒店外,将三小包K粉毒品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和杨某某,其从中获利360元。

2019年9月23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县**街道**公园附近的**酒店**房间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扣押了其持有的净重共为7.26克的疑似K粉毒品。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扣押的7.26克疑似K粉毒品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现场照片、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蒋某甲、陈某某、杨某某、许某某、蒋某乙的证言;3.辨认笔录、检查笔录;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以贩养吸,两次贩卖氯胺酮类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下,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兰林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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