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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全某某盗窃案_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南阳镇**村**组,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村**栋**。2003年3月20日曾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7月8日曾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7月11日曾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9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全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韶关市浈江区**路**号**栋**房。2009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20年9月19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全某某结伙去到韶关市武江区棕榈湾自建民宅,盗窃事主詹某钦的电动摩托车一辆,藏匿于被告人全中应住处韶关市浈江区大塘路24号9栋104房楼下。

经韶关市浈江区价格认定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23.19元。

二、同日,被告人周某某、全某某二人结伙去到韶关市浈江区安全东路9号事主李某福的住宅,二人潜进该住宅偷得三桶食用油。得手后将该批被盗食用油藏匿于被告人全某某住处房间里。

经韶关市浈江区价格认定中心认证:被盗三桶食用油价值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花生油均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失主陈述、证人证言、销售票据、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价格认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丽文

2020年12月10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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