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左志杨,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街道**公寓**。2009年9月23曰,因犯抢劫罪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5月30日,左志杨因吸毒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强制戒毒(未执行)。2018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依法决定逮捕,于2019年10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志杨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左志杨采取工具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李某某位于长沙市高新区**期**栋**单元**的家里,在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李某某碰到,后趁机逃脱,未盗得财物。 2.2019年7月5日,被告人左志杨采取工具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曹某某租住的长沙市天心区**街**座**的房屋,盗走千足金耳钉一副,千足金戒指一个,老凤祥牌黄金吊坠一个。经鉴定,被告人左志杨所盗窃千足金耳钉价值人民币1595元,千足金戒指价值人民币3194元,老凤牌黄金吊坠价值无法认定。
3.2019年9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左志杨采取工具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汪某某位于长沙市高新区**花园**栋**房的家里,盗走一台ipad平板电脑和一部小米手机。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左志杨所盗窃ipad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472元,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70元。
2019年7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左志杨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左志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民警扣押了被告人左志杨的作案工具、小米手机、ipad平板电脑,并将小米手机、ipad平板电脑发还给被害人汪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小米手机、ipad平板电脑、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物证;2.被害人李某某、曹某某、汪某某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告人左志杨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志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志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志杨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左志杨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左志杨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以上二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卜雪凡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左志杨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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