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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邱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汉族, 199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身份证号码3522271999********,大专文化,户籍在古田县**乡**村**路**号,住福建省连江县凤城**座**室,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蕉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身份证号码3501221998********,中专文化,住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彭某某将其所有的闽******小车抵押给宁德市蕉城区詹某某的“靓车无忧”车行,彭某某与詹某某签订了《实物抵押借款合同》和3万元的“借据”,彭某某取得借款后,交付抵押车辆及钥匙,詹某某将抵押车辆停放在宁德市蕉城区后岗开发区南10弄1号店铺门口,并用锁将车辆方向盘和轮胎锁上。2019年11月3日晚,被告人彭某某、邱某某经商议决定秘密盗走该车辆,并从连江赶到宁德市蕉城区城区后,彭某某以手机APP定位找到该车辆的停放位置后,以手机APP打开车门,彭某某、邱某某掰开车辆方向盘锁并通过放掉轮胎气的方法拆掉轮胎锁,因无车钥匙启动车辆,未能将该车开走。同月7日,彭某某隐瞒已将车辆质押给他人的事实,联系福州的开锁师傅林某某到宁德市蕉城区给该车辆配钥匙,并再次邀约邱某某一同作案时,被告人邱某某因故未一同前往。彭某某带林某某到达作案现场后,以电脑仪器配制车辆钥匙等方式将该车辆盗走并开到福州。次日,被害人詹某某发现车辆被盗后电话联系彭某某,彭某某否认盗走车辆,詹某某查看监控视频了解事实后再次质问彭某某时,彭某某拒不返还车辆并将该车辆再次抵押他人。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1087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实物抵押借款合同》及《借据》、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等3人的证言;

3.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某某、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彭某某、邱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章 勇

检察员:陈长龙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邱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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