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29199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翁源县人,住韶关市翁源县**镇**村中心组**号。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本院为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以15.5万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购买位于英德市青塘镇**村委会**组****山的桉树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雇请工人砍伐该处桉树出售牟利。经英德市森林资源调查队鉴定:英德市青塘镇**村委会**组****山被砍伐桉树总蓄积为40.1立方米,折木材为26.1立方米。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滥伐林木的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砍伐桉树的红色电锯等物证;

2.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3.涂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对被砍伐桉树蓄积的鉴定;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等;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砍伐桉树总蓄积为40.1立方米,折木材为26.1立方米,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何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能够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执行方式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大东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