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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312306339,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9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10月22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长沙县**街道**区**栋**号门面一家无名麻将馆内,与被害人徐某某因打麻将和牌一事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龙某某打电话叫来几名男子对被害人徐某某拳打脚踢,其中一名男子持麻将馆内的热水瓶砸向被害人徐某某,热水瓶内胆破裂,瓶内的热水将徐某某烫伤。经长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10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长沙县**街道长沙市**医院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徐某某的损失,被害人徐某某对被告人龙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到案经过、病历资料、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证人石某某、刘某某、倪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 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辨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纠合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兰林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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