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1********,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出生地和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东台镇**村**组**号。被告人房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房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陶某某近亲属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房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陈亚均、被害人近亲属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5月1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房某某驾驶二轮电瓶车,沿东台市东台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侧**米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推行三轮自行车的陶某某相撞,致陶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房某某驾车驶离现场。2020年1月5日陶某某经医院医治无效后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房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房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与被害人陶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到位,被害人近亲属对房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房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及驾驶员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梅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东台市蓝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东台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丽娟
2020年6月3日
附:
1. 被告人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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