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谭立波,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0********,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现住长沙市岳麓区**附近。2016年8月8日,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2017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依法决定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立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谭立波在长沙市高新区**广场**栋地下车库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将该区域停放的一台红色捷安特自行车车锁剪断,将自行车盗走,并于当日在长沙市天心区天心阁公园附近将盗窃所得自行车以人民币600元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被挥霍一空。经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的价格为人民币1371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谭立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谭立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谭立波处收缴作案工具剪丝钳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前科材料、剪丝钳工具等书证、物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告人谭立波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立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立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立波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谭立波系坦白,系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立波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卜雪凡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谭立波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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