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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11********1515,汉族,中专文化,衡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专监,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镇**路**栋**单元**,住所地为珠晖区**栋**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5日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住珠晖区珠****小区。2020年9月1日12时许,陈某某在午饭期间喝了约2两白酒,下午在家休息。17时许,陈某某又在晚饭期间喝了2瓶啤酒,后打车回家休息。23时许,陈某某驾驶湘******号小汽车从其家中出发,送其姐姐回玄碧塘,途经**道罗马都市地段时车辆爆胎撞上中央隔离护栏,数分钟后被巡逻交警发现。交警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遂将陈某某带回调查。经交警部门判定,陈某某负撞击中央隔离护栏事故全部责任,已向交警部门赔付损失2647.2元。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胡某某、谭某某、龙某某鉴定,陈某某送检血样血液酒精含量为11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所规定之行为。鉴于陈某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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