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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盗窃罪一案霞检刑诉〔2020〕20号)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户籍地以及住所地系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已婚,务工人员,政治面貌:群众。该人因本案,于2020年9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被执行逮捕,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霞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环卫处将六辆全新三轮电动车分发给湛江市霞山区**路**村委会用于环卫工作,**村委会完成日常环境卫生工作后则停放在办公楼楼下。

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电动车来到**村委会办公楼楼下,将盖住电动车三轮车的帆布掀开,打开电动车座位箱之后,使用工具将连接电动车电池和电动车电机的电线剪断。其先将两辆电动三轮车的电池(两套)偷走,放在其个人电动车上转移到住处门口,而后再返回现场,将另外三辆电动车的电池(三套)偷走,一并转移到住处门口。7月28日上午,黄某某将盗窃所得电动车电池(五套)转移到**村口一家废品收购站卖掉,得款一千元人民币。

经查,失窃的五套电动车电池,系汇源牌铅酸蓄电池,价值为人民币3039元,现已无法追缴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

2.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失窃电动车合格证等书证;

4.鉴定意见;

5.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6.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7.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8.指掌纹比对鉴定图;

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比例;

10.照片辨认笔录;

11.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挺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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