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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刑初字第00152号郭鹏、郑淇斌、李鑫、李某某、贾某某、吕某、韩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鹏,男,1991年8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淇斌,男,1989年7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鑫,男,1990年9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9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9年1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男,1982年7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7年4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徽,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4月20日以西未检刑诉(2010)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鹏、郑淇斌、李鑫、李某某、贾某某、吕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韩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续艳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鹏、郑淇斌、李鑫、李某某、贾某某、吕某、韩某某及其辩护人郭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9年10月27日,被告人郭鹏、郑淇斌因玩赌博机输钱即预谋盗窃高速公路电缆线。二被告人于次日凌晨4时许,窜至本市未央区西咸机场专用高速公路高架桥上,在距汉城收费站一、二百米处的隔离带内,由被告人郭鹏用钳子、裁纸刀等工具盗取一蓝色线缆箱内的电缆线,被告人郑淇斌在桥下收线。后二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卖给本市未央区汉城商业街金威啤酒广场旁的废品收购站老板韩某某,获得赃款2200元人民币,二被告人将赃款平分并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040员。
2、2009年10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郭鹏找到被告人李鑫、郑淇斌、吕某共同预谋盗窃高速公路电缆线。四被告人于当日22时许,窜至本市未央区西咸机场专用高速距汉城收费处三百米处高架桥上,采用同样方式盗窃机场高速公路电缆线。后经被告人郭鹏联系被告人韩某某销赃,韩某某驾车到达现场将所盗电缆线拉至其收购站。四被告人获得赃款2300元人民币,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320元。
3、2009年1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郭鹏找到被告人李鑫、李某某、郑淇斌共同预谋盗窃高速公路电缆线。四被告人于当日22时许,窜至本市未央区西咸机场专用高速公路草滩北收费站东的高架桥上,采用同样方式盗窃机场高速电缆线,并于次日将所盗电缆线销赃至本市未央区汉城商业街附近一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7500元人民币,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080元。
4、2009年1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郭鹏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预谋盗窃高速公路电缆线。三被告人于当日20时许,窜至本市未央区西咸机场专用高速公路草滩北路收费站东侧高架桥上,采用同样方式盗窃机场高速电缆线。后被告人郭鹏联系被告人李鑫,由被告人李鑫与被告人李某某找来运输工具,于次日凌晨将所盗电缆线运至被告人韩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内。四被告人得赃款4000元人民币,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760元。2009年12月15日至17日,被告人郭鹏、韩某某、郑淇斌、李鑫、李某某、吕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09年12月19日被告人贾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鹏、郑淇斌、李鑫、李某某、贾某某、吕某、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公民求助登记表、陕西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机场分公司的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鹏、郑淇斌、李鑫、李某某、贾某某、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盗窃机场高速公路电缆线,其中被告人郭鹏、郑淇斌、李鑫、李某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贾某某、吕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被告人韩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七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鑫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表现;被告人贾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对其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七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7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止)。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淇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5日起至2014年2月19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9日起至2013年6月18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9日起至2012年12月18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11年6月19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9日起至2010年12月18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韩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7日起至2010年6月16日止)。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
八、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朱广才
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

书记员: 贾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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