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喻胜修,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苟勇、张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喻胜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央区盐西村城中村改造拆迁时,承揽了在村子周围垒建围墙的工程。2009年10月20日17时许,盐西村商铺房东胥某甲因不满在其经营的商铺前垒围墙,带领胥某乙、刘某、赵某等人将其商铺前已垒好的围墙推倒。被告人张某甲得知后便与本村村民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驱车赶至现场,双方遂发生斗殴。期间,胥某甲带领其方成员手持砍刀、棒球棍、砖头、铁锹等工具对驾驶陕ACC732黑色福特翼虎越野车的被告人张某甲进行拦截追打,张某甲情急下驾车撞向拦截人赵某,赵某见状躲避,张某甲将在路边围观的本村村民张某戊撞伤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张某戊经在西安交大附属二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10月30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戊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2009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到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明光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破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尸检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被告人张某甲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被他人拦截追打的过程中,驾车过失撞伤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甲在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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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朱广才
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
书记员: 贾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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