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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添组织卖淫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2020-05-1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川刑申244号
谢添:
你为陈艳犯组织卖淫罪一案,对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川14刑终208号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起申诉。
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关于你及你的申诉代理人提出的“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属程序违法;主从犯认定错误,对陈艳后期退股事实不予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请求依法予以提审或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改判陈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对其适用缓刑”的申诉理由。经查,一审判决宣判后,陈艳不服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认为该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且书面审理并不影响司法公正,二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陈艳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参与共谋、装修门店、制定股东合作协议和会所工作协议、负责财物管理及服务人员的工资发放等,不仅有其本人的供述,且有多名同案犯的供述相印证,其行为积极主动,作用突出,在组织卖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原审认定陈艳系主犯正确。关于陈艳是否退股的问题,目前在案的客观证据证实陈艳占有股份,且同案犯谭林亦供认所谓的陈艳退股是编造的虚假事实,原审对陈艳提出的退股一事未予认定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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